索引号: 014207248/2020-00042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中小企业处 文号: 通政发〔2020〕3号
成文日期: 2020-02-06 发布日期: 2020-02-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
索引号: 014207248/2020-00042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中小企业处
文号: 通政发〔2020〕3号
成文日期: 2020-02-06
发布日期: 2020-02-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
来源: 中小企业处 发布时间:2020-02-06 12:3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发展变化,切实帮助全市广大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稳定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确保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20%。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重要防疫物资和重点民生领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

2.加大担保支持力度。市、县(市)区政府转贷服务和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转贷、担保服务费用,对1000万元以内的转贷需求,日利率应控制在0.3‰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取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对担保费率在1%及以下、无需反担保的业务,担保公司减半收取贷款企业担保费,财政贴补50%给担保公司。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对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合伙企业、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人社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3.减轻税收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困难减免。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中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整,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缓缴社保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无能力缴纳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的基础上,经批准可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新增职工应及时登记,原来正常参保的职工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照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财政政策支持

5.加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对纳入我市疫情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之前坚持生产的,财政部门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收入的2%给予补贴。同时,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享受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策,财政部门再给予20%的贴息支持。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10%财政补贴;对于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15%财政补贴。上述补贴均不超过200万元,并可采取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南通银保监分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

6.加大受困中小微企业支持。对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防控疫情且主动为经营户减免租金的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企业,按照其减免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实行2个月房租免收。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减免部分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7.加快产业资金兑现进度。市区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全面实施线上申报、不见面审批,切实提高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效率;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实施企业的奖牌类、资格类项目施行“即审即兑”措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省级以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直接兑现到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稳定企业经营发展

8.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企业,经企业申报、部门查证后,对企业在疫情结束后首次列入江苏贸促重点展会的,参展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9.帮助规避失信风险。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网上培训考试、在线修复等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强化信用关爱,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免费为中小企业出具信用查询报告,提供网络预约服务;免费为银行机构提供信用审查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

10.持续推动清欠账款。深入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加快支付账款,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五、完善企业服务机制

11.建立派驻联系复工企业制度。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派驻联系复工企业制度加强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通办电发〔2020〕24号)要求,组织市和县(市)区机关工作人员入驻联系复工企业,按照“指导、督促、服务”三结合要求,指导企业加强疫情防控,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服务保障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2.完善企业在线服务机制。发挥政企通App、政企微信工作群等线上平台作用,推动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实体化运作,接受企业咨询投诉,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涉企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及时专题研究。引导企业以“全程电子化”的方式在线办理登记事项,持续打造企业开办“一站式集成服务”专区。组织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南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南通创业融资服务平台,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在线服务,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金融监管局、南通银保监分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

本政策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各县(市)区同步执行,涉及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由同级财政负责兑现。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南通市遵照执行。由市工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相关链接:《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解读


00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