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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加强船舶制造业承包(租) 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征集时间:

    2024年02月07日 - 2024年02月19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征求加强船舶制造业承包(租) 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船舶制造业承包(租)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深化安全风险辨识精准管控安全风险的通知》(通安委办〔2024〕15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船舶制造业承包(租)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承包商是指在我市船舶制造企业承揽业务的单位;承租商是指在我市船舶制造企业内租赁场地或设备设施但不从事船舶制造的单位。

一、严格承包(租)商准入

船舶制造属于高风险行业,承包商、承租商都必须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统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依规为全员投保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范事故(含小微事故)管理,发生事故时迅速启动有关预案开展救、治,及时按规定如实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妥处善后。

船舶制造企业应查验承包(租)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文件以及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应考察承包(租)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能力,择优合作;督促承租商及时变更营业执照(住所、经营范围),主动向属地行业部门报备报告,确保合法经营。船舶制造企业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商就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书面承诺,并监督落实。

严禁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禁止将船台、船坞、码头等设施设备或场所出租给非船舶制造企业从事船舶制造活动。

鼓励承包商在南通本地注册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督促主要负责人履职

各船舶制造企业应按《关于印发《南通市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通工信规〔2023〕1号)督促承包商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半年向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统一简称“安委会”)报告一次履职践诺情况,并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开公示,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船舶制造企业安委会应对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履职践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其作为安全管理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在对船舶制造企业进行督导检查时,可针对承包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及其报告内容真实性进行穿透式抽查检查,综合运用警示、通报、约谈、纳入诚信体系、移交行政执法部门等措施,压实承包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安全管理团队建设

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以项目从业人员为基数,配足、配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安全总监或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承包商自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服从船舶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团队统一协调管理。

四、规范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船舶制造企业每年一季度应组织各承包商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定期报告,按要求完善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编制符合承包单位实际的风险辨识、管控清单,有针对性的提出管控措施,并按规定在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进行申报。

各承包商的风险辨识管控结果应当经所在船舶制造企业安委会审定同意,并切实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船舶制造企业涉及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一并统筹与此相关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并在在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进行申报。

五、落实工伤事故“四不放过”

要严格一般工伤事故的“四不放过”调查处理和分析。凡承包商发生工伤事故的,由所在船舶制造企业统筹纳入本单位统计,并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惩处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教育有关从业人员,并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书面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六、定期评估安全管理绩效

各船舶制造企业要定期评估承包商动态安全管理绩效,一般半年评估一次。项目实施周期少于半年的,则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及时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落实及履职践诺情况,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项目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日常违章违规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督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等。

南通市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要指导会员单位在行业内互相分享、沟通承包商安全管理绩效,鼓励会员单位与安全管理绩效佳的承包商加大合作,帮助其做大做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指导会员单位减少任务、暂停合作,督促承包商改进提升;对于不服从船舶制造企业管理且屡教不改的,或者发生亡人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指导会员单位采取终止合作、一定时期内暂停在会员单位承揽业务等措施,倒逼其退出高风险行业,性质恶劣的可以永久禁入。

各船舶制造企业法务部门要加强对业务承揽、出租合同的指导,加大对承包(租)商安全生产管理的约束力度,便于适时落实减少任务、暂停合作、终止合作、永久禁入等硬措施。

各船舶制造企业要认真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迅速传达落实,严格督促各承包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表:船舶制造业承包商安全管理绩效评估表(参考)

                          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X月X日     


附表

船舶制造业承包商安全管理绩效评估表

(参考)

承包商名称

评估时段

202   年  月-

202   年  月

序号

项目名称

评判标准

实际情况

得分

1

主要负责人履职(10分)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职责,有一项或一次未落实的,扣5分;

2.主体责任告知承诺事项有一项未落实到位的,扣3分;

3.履职践诺报告制度不落实的,有一次扣3分;报告内容经抽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一次扣5分。

2

安全管理力量配备(10分)

1.应设未设安全总监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扣10分;

2.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未设置的,扣5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每少1人扣3分;有兼职情况的,发现一次扣1分;

4.★安全总监或专职分管负责人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分别按初级、中级、高级,各加2分、5分、8分;安全管理人员中每增加1名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加1分,加分总数不超过5分。

3

安全经费使用(10分)

1.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扣3分;

2.安全费用使用不合理,超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范围的,有一次扣5分;

3.费用大量结余,与作业现场明显不符或自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的,扣5分;

4.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发现有一人未落实的扣3分。

4

员工教育培训(10分)

1.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的,每发现一例扣3分;

2.班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有一次不规范的扣3分;

3.★在各类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能比武中获奖的,按乡镇级、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分别加1分、2分、3分、5分、10分。

5

相关人员持证上岗(10分)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但上岗作业的,属于重大隐患,发现一例扣10分,并暂停作业、整顿教育。

6

隐患问题整改(10分)

1.自主隐患排查治理未按制度执行的,有一次扣3分;

2.同类型隐患问题易发多发或“屡查屡改屡犯”未采取措施压减、杜绝的,发现一类扣5分;

3.隐患整改质量不高,未做到彻底根治的,发现一例扣3分;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现一例扣10分,并暂停作业、整顿教育;

5.★主动排查治理隐患,查纠、举报其他承包商存在重大隐患经查实的,有一次加3分。

7

应急救援演练(10分)

1.未根据承揽业务活动内容针对性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扣3分;

2.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综合演练、专项演练的,有一次扣5分;

3.未参加发包单位统一组织应急演练的,有一次扣5分;

4.未根据演练情况,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的,扣3分;

5.应急设施应配未配的,有一项扣5分;

6.★在应急救援协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有效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一例加10分。

8

违章违规查处(10分)

1.未自主开展反“三违”活动,无奖惩考核记录的,扣3分;

2.*发包单位查处的违章违规行为未深刻吸取教训,同一承包商及其员工有两次以上同类违章违规行为的,扣10分;

3.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有一例扣5分。

9

工伤事故(10分)

1.工伤事故未及时、如实报告的,有一例扣3分;

2.*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并妥处善后的,有一例扣10分。

10

其他(10分)

备注:1.*属于严重项,★项属于加分项,应在“实际情况”中详细说明扣分、加分原因;

2.各船舶制造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表进行优化、完善;

3.*严重项失分或评估得分低于80分的承包商,属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征求稿说明

请各地工信部门将此通知传达至辖区每家船舶制造企业,并汇总辖区企业、有关乡镇(园区)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月19日(周一)晚前反馈我局安全生产监管处,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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