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海门市大新缝纫机针厂制售侵权商品案
来源: 法润江海 发布时间:2020-07-02 09:05 累计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1日,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江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门市大新缝纫机针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车间内有其生产的30000支未包装的机针,机针针柄上均标有“ORGAN”字样标识,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相关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当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调查与处理】

调查中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由商标所有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鉴别。

当事人于1993年开始从事缝纫机针生产销售,因客户需要为其加工生产“ORGAN”牌缝纫机针,但当事人未经“ORGAN”商标所有人“风琴针株式会社”授权,于2019年1月21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30000根针柄上标有“ORGAN”的缝纫机针(每小包中有10根机针,相当于3000小包机针),该缝纫机针成品销售价格约为0.2元/包,因而计货值金额600元。

2019年1月23日,经“ORGAN”商标的所有权人风琴针株式会社委托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关于上述30000根针尾标注“ORGAN”商标的机针的鉴定书,鉴定结果为该批产品不是风琴株式会社授权生产和销售的,是侵犯风琴针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上述商标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第3412130号商标注册证,风琴针株式会社是“ORGAN”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并且商标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风琴针株式会社的许可加工生产标示“ORGAN”商标的缝纫机针,侵犯了风琴针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处告字〔2019〕07-001号《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标注“ORGAN”商标的机针30000根;

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海门市大新缝纫机针厂未经商标所有人风琴针株式会社的许可加工生产标示“ORGAN”商标的缝纫机针,侵犯了风琴针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查获的30000支未包装的机针,机针针柄上均标有“ORGAN”字样标识,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相关手续。经“ORGAN”商标的所有权人风琴针株式会社委托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关于上述30000根针尾标注“ORGAN”商标的机针的鉴定书,鉴定结果为该批产品不是风琴株式会社授权生产和销售的,是侵犯风琴针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19年1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的上述缝纫机针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海门市大新缝纫机针厂是首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若其五年内再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将从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风琴针株式会社的许可加工生产标示“ORGAN”商标的缝纫机针,侵犯了风琴针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机构主动出击,从生产环节查处了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流向市场,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民生、重民生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