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A公司、陈某、仇某、顾某污染环境案件
来源: 法润江海 发布时间:2020-07-02 09:04 累计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A公司主要生产不锈钢无缝管和合金钢无缝管。陈某自2005年以来担任被告单位A公司装备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安全环保等工作;仇某自2011年以来担任被告单位A公司安环科负责人,负责公司安全环保等工作。

陈某、仇某在主管、负责被告单位环保工作过程中,安排被告人顾某长期通过雨水管道、长江排涝管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铬、镍的污水。陈某、仇某在明知被告单位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泥应规范处置的情况下,安排茅某、张某等人采取填埋、泥浆泵抽等方式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泥,共计249.876吨。

【调查与处理】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A公司、陈某、仇某、顾某犯污染环境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21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仇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陈某、仇某、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律分析】

  1.本案中废水的排放方式属于“暗管”。A公司地下管道长期雨污不分,该公司申请环评验收时宣称所有污水循环使用,但实际上,污水通过污水处理站清水池的溢水口、地面水槽、下水管道排入地下管道、西侧泯沟,通过地下管道、西侧泯沟流入泵房集水坑,最终通过闸口或者水泵、管道排入长江。环保部门认可且要求污水零排放的情况下,A公司、陈某等人通过地下雨水管道这一隐蔽方式进行排污,符合以隐蔽方式规避监管而设置的暗管进行排污。

2.本案中被排放至长江的废水属于“有毒物质”。A公司主要生产不锈钢无缝管和合金钢无缝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镍、铬等,环保机关在公司日常生产过程中、以及案发后对废水进行多次监测,A公司自2015年2月开始清水池(即污水处理设施的最后一个环节)内镍、总铬、六价铬等指标频繁出现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排放限值的情况。 

《2016年污染环境司法解释》规定,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但由于法律允许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不能一概纳入“有毒物质”的范畴,基于此,对“有毒物质”应当作实质把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的物质的,重金属含量应当超过相应标准,本案中,A公司、陈某等人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镍、铬等均超标,属于“有毒物质”。

3.A公司、陈某、仇某、顾某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6年污染环境司法解释》明确了其中第五项明确规定了“通过暗管、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A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仇某、直接责任人员顾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典型意义】

实践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情况相当普遍。此种排放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更大,而且对于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和查办案件而言,存在较大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暗管,应当理解为通过隐蔽方式达到监管的目的而设置的管道,暗管的本质属性即“隐蔽排污”,因此,为排污行为私设的暗闸,利用城市雨水管道,通过埋入地下的水泥管、陶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其他通过非规范化排放口的隐蔽方式,均应当认定为“暗管”。A公司将长期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超标重金属的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放至长江,具有隐蔽性、长期性,最终被依法认定为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同时,三名被告人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摈弃传统的单纯就案办案、指控犯罪的理念,在从严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同时,受损生态环境应当得到修复,生态修复情况也成为一项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皋市检察院积极督促犯罪嫌疑单位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实时关注修复进度。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单位已先行缴纳500万元生态修复保证金,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同时制发检察建议至相关环保部门,要求其督促、指导犯罪嫌疑单位进行生态修复。在案件起诉前,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被告单位,现场查看生态修复情况。犯罪嫌疑单位已按照修复方案进行对生态环境修复,已完成大部分修复工作,并对公司排污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长江经济带面积仅占全国的21%,但沿江废水排放总量却占到全国的43%,专家统计:每年有一条黄河的污水流入长江,长江污染防治迫在眉睫。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定位,对非法向长江排污的行为零容忍、出重拳,准确指控犯罪,依法惩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