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左某某某盗窃网络游戏账号案
来源: 法润江海 发布时间:2020-07-02 09:02 累计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左某某是一位资深的网游玩家,没有固定工作,平时就蜗居在家打游戏。2018年年初,左某某注册了“最终幻想14”的游戏账号,并通过盛大官方平台“G买卖”向他人购买了一些装备、人物和道具。后左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了出售该游戏账号的帖子,被害人宋某看到帖子后即与左某某取得联系。二人以4300元的价格达成了协议,并完成了交易,但未通过“G买卖”完成过户,即未更改游戏账号的注册身份证。此后,被害人宋某花费了四、五千元用于购买装备,又花费了一千余元请人代练。2018年11月,左某某又想玩“最终幻想14”,但不想重新注册游戏账号慢慢练级,也没有钱购买高级别的游戏账号。偶然间通过浏览盛大官网和百度搜索,左某某发现通过注册的身份证可以找回游戏账号,于是左某某登陆盛大官网,通过申诉账号的方式恶意找回了游戏账号。后经鉴定,该游戏账号案发时价值六千余元。

【调查与处理】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左某某构成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的刑罚。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判处左某某构成盗窃罪,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一般指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财物,如现金或者有价值的实物,而网络游戏账号及此类虚拟财产,它在现实社会中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在该案处理时,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虚拟财产不是一个实体的物质,无法制定出具体的价格,虚拟财产的犯罪到底算不算犯罪,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也并未像有形财产那样,被《刑法》等法典正式列为受保护的对象,因此,虚拟财产缺乏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机关则认为,虚拟财产存在着固有价值,应受到现实社会的法律保护,盗窃虚拟财产应构成盗窃罪。首先,虚拟财产是通过货币实际购买的方式获得,在很多游戏网站上,“武器”、“宝物”等都是明码标价、公开出售的,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其次,虚拟财产不仅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形成了现实需求,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一种现实化的商品,其财产价值具有社会真实性。最后,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账号,玩家为得到虚拟物品,付出了劳动、时间和金钱,按照价值理论,它应该有价值。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不属于典型的盗窃案,但是盗窃网络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已经多次作为判例出现。随着电子信息的发展和网络游戏的日渐流行,甚至催生出网络职业玩家和电竞职业联赛,因此,我们不能再以过去的眼光和思维来看待网络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盗窃虚拟财产价值达到立案标准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作为我们个人,要保护好个人虚拟财产,尽量通过官方平台交易虚拟财产;如果虚拟财产遭受损失,通过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反馈信息、提出申诉无法解决时,要及时寻求国家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