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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市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解读

来源: 市工信局安全监管处 发布时间:2023-07-12 字体:[ ]

一、目的意义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当前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俗称“一把手”)是本单位工作的主要决策者和决定者,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决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关键核心。此次出台的《南通市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目的意义:一是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新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推动船舶制造企业更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引导和帮助船舶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牢记并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三是履职践诺报告综合反映和记录船舶制造企业阶段性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可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主要内容

《制度》明确了适用范围、报告内容和报告形式,同时形成了《报告表》的参考样式。适用范围包括:市域内所有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法定代表人)。报告内容主要三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共12项法定职责的落实情况;二是报告期内收到的安全生产有关文件和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三是年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承诺的落实情况。针对船舶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不同,实行报告周期差异化管理:三级标准化及以上等级的企业每年只报告一次,且其中二级以上企业可以用企业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作为报告内容;不达标或者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半年报告一次。属地工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频次。

三、制定经过

前期起草过程中,通过实地调研、咨询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形成了初稿。2023年5月17日向各县市区工信局和船舶制造企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5月19日召开的全市船舶制造企业防台风专项工作部署会上,向参会的各县市区工信局和船舶制造企业书面印发了征求意见稿书面材料,至5月27日征求意见期满,未有修改意见、建议。考虑精炼语言,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将“报告周期”和“报告形式”进行了整合,形成了送审稿,提交局党组讨论。6月25日,经局第16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在《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的7月3日正式印发。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南通市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