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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 市信用办 发布时间:2018-07-05 字体:[ ]

2018年6月29日,市政府印发了《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办法》作如下解读:

问:《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明确提出“要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通过信用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我省是国内较早开始信用体系建设的地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早年出台了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个人及企业信用征信两个管理办法,今年年初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这些文件对规范和促进省内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等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市在2015年出台的《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文件,已不能适应国家、省对信用信息管理的更高要求,因此,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起草出台了该《办法》,旨在提高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水平。

问:《办法》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答:《办法》的制定是在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基础之上,既充分体现了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等党的十九大最新精神,与国家、省已出台的系列文件精神相衔接;同时又充分考虑到我市实际,注重从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等各方面、各环节,解决当前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实际问题,体现了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为公共信用信息规范管理提供了准则和依据。

问:什么是公共信用信息?

答: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就是我们所称的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问:什么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该项工作?

答:市级由市经信委负责;县(市)、区由各地发改或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根据“谁提供、谁负责”“谁产生异议、谁负责处理”“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各信息提供单位对信息质量、异议处理和修复负责。

问: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在哪里?

答:归集于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问:归集信息主体哪些公共信用信息?

答:包括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其他信息。

问: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哪些?

答:1、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学历、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信息;2、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注册资本(金)、成立日期、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管的姓名职务及身份证号码等注册登记信息;3、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审批信息;4、从业(执业)资质资格信息;5、其他基础信息。

问:信息主体的正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2、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3、其他正面信息。

问:信息主体的负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1、反映信用状况的刑事犯罪判决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拖欠工资报酬、合同诈骗、涉金融等;2、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信息;3、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信息;4、违法用工、骗取套取社保基金、恶意欠薪、税收失信、金融违约违规失信、传销、统计违法、非法经营、违规运输、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信息;5、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6、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7、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限制、禁入的信息;8、发生学术造假、考试作弊行为等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9、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反映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10、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负面信息。

问:信息主体的其他信息包括哪些?

答:1、信息提供单位认定的信息主体信用状况信息;2、信用承诺信息;3、日常监督检查、约谈等信息;4、不动产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问:禁止归集信息包括哪些?

答: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问: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公开?

答: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目录明确的社会公开信息内容和范围,通过“信用南通”网站及其微信公众号、“信用南通”APP、信用查询一体机和各级信用网站或其公共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问:如何查询自身信用状况?

答:信息主体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信息主体授权他人查询的,应当提供授权证明(书面或短信验证等方式);可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及其微信公众号、“信用南通”APP、信用查询一体机或至市政务中心窗口进行查询。

问:如何进行奖惩?

答: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群团组织等依法依规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根据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按照风险定价方法,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信息使用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和各项备忘录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应用系统,依照联合奖惩清单,对列为红黑名单的信息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问:失信信息有效期是多少?

答:失信信息有效期是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一般失信为1年、严重失信为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什么情形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答:1、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记载错误或者遗漏的;2、归集了《办法》禁止归集信息的;3、失信信息超期限使用的。

问:如何进行异议申请?

答:信息主体可以向信用管理部门或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查。

问:什么情形可以提出修复申请?

答:1、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2、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3、信息主体应强化诚信自律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不再失信。

问:如何进行修复申请?

答:信息提供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或部门)办理:1、提出申请。信息主体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申请表》,并提交由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1个月内出具的《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此报告在市政务中心信用服务窗口办理)。2、受理申请。信息提供单位根据信息主体实际情况,结合《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3、提出修复意见。决定受理的,由信息提供单位根据信息主体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4、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信息提供单位在互联网门户网站或“信用南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的,信用修复机构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提出修复意见。5、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并同意修复的,信息提供单位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向市信用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撤销数据。

信用管理部门办理:信息主体向信用管理部门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信息提供单位公章的《信用修复决定书》一份、同意信用修复公示截图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