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研究,对《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苏工信综合〔2024〕98号,下称“《方案》”)和《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2024年)》(苏财工贸〔2024〕55号,下称“《细则(2024年)》”)进行优化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完善贴息依据认定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方案》中“对在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在此期间发生且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和《细则(2024年)》中“贴息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及贷款发放时间均须在政策实施期内(2024—2026年)”的规定,调整为“对在政策实施期内(2024—2026年),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用于设备购置(贷款资金已划付至供应商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贴息”。
二、扩大政策支持范围
1.取消《方案》中贴息对象应具备“截至2023年底已正常经营1年以上企业贷款用途中用于设备投资(含配套软件)支出不少于500万元”的规定。
2.取消《细则(2024年)》中“截至2023年底,企业需工商注册满1年”和“企业贷款中用于设备购置的金额应不少于500万元”的规定。
三、取消贷款利率限制
取消《方案》中关于“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LPR+50BP”的规定。
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其他政策,仍按《方案》和《细则(2024年)》执行。
附件:《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