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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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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2026年01月26日 - 2026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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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通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
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南通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规模化测试运行和商业化探索,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工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工作的安全有序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4〕5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39号)《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和通州湾示范区等地及跨行政区或管辖区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以及相关的地理信息测绘等活动。
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通州区和海门区等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以及相关的测绘地理信息等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或试运营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细则所称商业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向企业或个人提供收费的载人、载货的智能网联汽车商业示范应用活动。
第四条 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分为配备驾驶人和不配备驾驶人(含远程驾驶)两种模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应逐级开展(见附件1)。
第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管理应当遵循“创新引领、包容审慎、应用牵引、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联合组成南通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市推进工作组”),负责全市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能如下:
(一)研究智能网联汽车有关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和规范,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市推进工作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采用部门会签制度,联合对应用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申请进行评估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三)研究评估确定辖区范围内示范应用道路及可应用时段。
(四)负责协调相关投诉举报处理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市推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处理市推进工作组日常事务,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处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申请日常事务,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评估,协调处理测试和示范应用投诉举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市公安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备资格的智能网联汽车市场主体的测绘活动和地图数据相关监管服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运输领域的试点应用,并做好商业化经营政策储备研究。
崇川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锡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根据需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初审、投诉处理等工作,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申请材料通过初审后,由当地工信部门扎口报送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市推进工作组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联合市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评估专家组,协助组织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评估以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条件
第九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申请,组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或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示范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开展道路测试、运营示范应用或商业示范应用的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智能网联汽车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智能网联汽车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具有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在组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中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的,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实景影像(视频和影像等环境感知数据)、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地理信息数据(含道路拓扑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
(二)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的用于导航相关活动以及地图制作、更新的地理信息数据,直接传输至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管理;
(三)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未经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进行处理的数据,其秘密等级不低于处理前秘密等级;
(四)地理信息数据必须存储于境内,所使用的存储设备、网络和云服务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要求。申请向境外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必须严格履行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程序,并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有关规定;
(五)应建立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安全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和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具备开展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生命周期跟踪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无犯罪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智能网联汽车不配备驾驶人模式上路通行期间,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主体须安排安全员远程值守,安全员要求同第十一条。安全员当班人数与处于运行状态的装备数配比不得低于1:5,且不少于2人。安全员每人每天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安全员实行AB角制度,确保在当班安全员赶赴交通现场时,不影响远程值守工作。
第十三条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不少于90秒至事发后不少于30秒连续不间断的数据,相关数据实时接入市智能网联车辆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积极使用区块链等相关技术,确保数据安全、不可篡改:
1.车辆标识(车架号等信息);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情况(如有);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9.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10.车辆故障情况。
(五)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等活动中,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处理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具备符合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
(六)开展不配备驾驶人的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车辆需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测试、示范车辆应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并通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主体进行人工接管或进行远程协助;
2.如采取远程操控测试车辆,当通讯网络中断时,车辆仍旧能够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
第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主体、驾驶人、车辆应满足《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中《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通行道路按禁行区、分时通行区和全时段通行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原则上应避开高架道路、交通易堵路段、早晚交通高峰,以及其他不宜开展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道路和时间段。道路主管部门应在测试和示范应用区域路段周边设置标识明确测试和示范应用行驶时段、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三章 道路测试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道路测试的主体应向测试活动所在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地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备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推进工作组办公室。市推进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七条 测试申请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4),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自动驾驶等级、道路测试驾驶人、道路测试车辆、道路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道路测试项目、测绘资质等基础信息;
(二)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2)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三)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四)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六)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保护措施、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措施、数据安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与应急管理措施等;
(七)道路测试涉及的重要及核心地理信息数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信息数据类别、级别、规模、精度、来源、载体、使用范围、对外共享、跨境传输、安全情况及责任单位情况等,不包括数据内容本身;
(八)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对具有地理信息安全监控功能的监控平台,还应提供对地理信息数据安全风险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机制证明;
(十一)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十二)测绘资质授权证书或委托证明;
(十三)对开展地理信息数据处理相关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应提供符合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的证明材料。
(十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八条 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有效期内的《道路测试通知书》,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开展道路测试。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正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且获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号牌的智能网联汽车,来通开展道路测试前,需向当地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地道路测试申请及批复资料,经由市推进工作组组织评估通过后,由市推进工作组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开展道路测试。其中:
(一)开展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内容不变的,所在地道路测试申请资料报市推进工作组后,原则上可直接换发《道路测试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
(二)开展道路测试测试内容或车辆数量有变化的,除原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补充相关材料,经市推进工作组评估后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
(三)其他情况,由市推进工作组组织评审委员会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安全员)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市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应出具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所做的测试检测报告。
第四章 示范应用申请
第二十一条 示范应用主体向所在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地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备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推进工作组办公室。市推进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颁发《示范应用通知书》(见附件5)。
示范活动跨辖区范围内的,由受理的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备性审核后报市推进工作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6),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自动驾驶等级、示范应用驾驶人、示范应用车辆、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
(二)示范应用车辆在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对具有地理信息安全监控功能的监控平台,还应提供对地理信息数据安全风险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机制证明;
(四)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示范应用涉及的重要及核心地理信息数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信息数据类别、级别、规模、精度、来源、载体、使用范围、对外共享、跨境传输、安全情况及责任单位情况等,不包括数据内容本身;
(六)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七)测绘资质授权证书或委托证明;
(八)对开展地理信息数据处理的智能网联汽车,应提供符合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的证明材料。
(九)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保护措施、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措施、数据安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与应急管理措施等;
(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开展配备驾驶人的示范应用的车辆,应以配备驾驶人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360小时或不少于2500公里的道路测试。配备驾驶人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对申请开展不配备驾驶人的示范应用的车辆,应以配备驾驶人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5000公里的示范应用。配备驾驶人模式示范应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或正在其他省、市进行示范应用,且获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号牌的示范应用车辆,来通开展示范应用前,应按本实施细则以配备驾驶人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且不少于2000公里道路测试。
第二十五条 示范应用主体可以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有效期内的《示范应用通知书》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延期。
第二十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驶人(安全员)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市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示范应用项目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应出具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所做的测试检测报告。
第五章 商业示范应用申请
第二十七条 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向所在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地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备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推进工作组办公室。市推进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颁发《商业示范应用通知书》(见附件7)。
商业示范活动跨辖区范围内的,由受理的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备性审核后报市推进工作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应在示范应用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补充提交如下材料:
(一)智能网联汽车商业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8),包括商业示范应用主体、自动驾驶等级、商业示范应用驾驶人、商业示范应用车辆、商业示范应用时间、商业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商业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
(二)商业示范应用方案,包括商业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运营时段、车辆型号和数量、服务价格、风险分析及应急措施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开展商业示范应用的车辆,包括已经或正在其他省、市进行商业示范应用的车辆,应在拟申请商业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以不配备驾驶人模式进行过不少于360小时或不少于2500公里的示范应用,且完全覆盖示范应用行驶区域道路,未发生因示范应用主体技术和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交通事故。
第三十条 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可以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示范应用通知书》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延期。
第三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商业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商业示范应用驾驶人(安全员)等基本信息的,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市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商业示范应用项目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应出具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所做的测试检测报告。
第六章 车辆上路管理
第三十二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车辆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号牌管理相关规定。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
第三十三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车辆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中”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悬挂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三十四条 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
在示范应用或商业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搭载不超出示范应用车辆额定乘员数量的人员和核定载质量的货物,并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过程中,除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路段、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三十六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及时向市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提供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中,相关数据收集、利用、共享和存储等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车辆应按照《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数据传输要求》(附件9)将必要的运行数据接入市指定的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十八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市推进工作组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七章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在组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中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应用到基础地图、高级辅助驾驶地图、高精度地图的,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管理要求。
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实景影像(视频和影像等环境感知数据)、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地理信息数据(含道路拓扑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条 在汽车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测绘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内资企业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
(二)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
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涉及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应由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不得表达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敏感的地理信息。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内容安全审校制度,对可能涉密或者敏感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查把关和过滤处理。
第四十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有关单位应当将生产、存储或者传输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使用的存储设备、网络和云服务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要求;未依法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对外提供审批程序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数据,不得向境外传输。
第四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有关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安全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和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具备开展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生命周期跟踪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实行地图审核制度。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在交付应用或者公开使用前,其测绘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保密处理技术进行保密处理,并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地图审核。
第八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或者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安全员进行处理。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交通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试点主体应当立即暂停车辆运行、开启危险警示装置,报警、派员现场处置并保存事故过程信息。
第四十九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对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相关事故过程信息和事故分析报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以作为认定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的,可以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深度调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最终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
逐级申请流程

附件2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序号 |
检测项目 |
1 |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 (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 |
2 |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
3 |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 (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
4 |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 (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减速、切入、切出及静止等状态) |
5 |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
6 |
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 |
7 |
自动紧急避险 (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 |
8 |
车辆定位 |
※除检测以上通用项目外,还应检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项目,如C-V2X等。
附件3
20XX年 第XXX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南通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道路测试主体名称):
经联合审核,批准你单位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请你单位按照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的内容开展测试,测试期间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南通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注:你单位可持本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前往南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道路测试 主体 |
(须列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道路测试 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道路测试 驾驶人 |
(须依次列出测试驾驶人姓名、身份证号、准驾车型) |
道路测试 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测试路段或区域 |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道路测试 项目 |
(须依次列出) |
测绘资质 说明 |
(须列出自动驾驶测试路段测绘资质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专业类别) |
附件4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南通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南通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测试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道路测试 主体 |
(须列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道路测试 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道路测试 驾驶人 |
(须依次列出测试驾驶人姓名、身份证号、准驾车型) |
道路测试 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测试路段或区域 |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道路测试 项目 |
(须依次列出) |
测绘资质 说明 |
(须列出自动驾驶测试路段测绘资质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专业类别) |
附件5
20XX年 第XXX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南通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通知书
(示范应用主体名称):
经联合审核,批准你单位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
请你单位按照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的内容开展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南通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注:你单位可持本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前往南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示范应用 主体 |
(须列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示范应用 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示范应用 模式 |
□配备驾驶人 □不配备驾驶人 |
示范应用 驾驶人 |
(须依次列出测试驾驶人姓名、身份证号、准驾车型) |
示范应用 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示范应用 路段或区域 |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示范应用 项目 |
(须依次列出) |
测绘资质 说明 |
(须列出自动驾驶测试路段测绘资质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专业类别) |
附件6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南通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南通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及
联合体所在单位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示范应用 主体 |
(须列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示范应用 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示范应用 模式 |
□配备驾驶人 □不配备驾驶人 |
示范应用 驾驶人 |
(须依次列出测试驾驶人姓名、身份证号、准驾车型) |
示范应用 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示范应用 路段或区域 |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示范应用 项目 |
(须依次列出) |
测绘资质 说明 |
(须列出自动驾驶测试路段测绘资质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专业类别) |
附件7
20XX年 第XXX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南通市智能网联汽车商业示范应用通知书
(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名称):
经联合审核,批准你单位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示范应用。
请你单位按照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商业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的内容开展测试,商业示范应用期间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南通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商业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注:你单位可持本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前往南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商业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商业示范应用主体 |
(须列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商业示范应用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商业示范应用模式 |
□配备驾驶人 □不配备驾驶人 |
商业示范应用驾驶人 |
(须依次列出测试驾驶人姓名、身份证号、准驾车型) |
商业示范应用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商业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 |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商业示范应用项目 |
(须依次列出) |
测绘资质 说明 |
(须列出自动驾驶测试路段测绘资质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专业类别) |
附件8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智能网联汽车商业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南通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示范应用,在商业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商业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南通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商业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及
联合体所在单位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商业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商业示范应用 主体 |
(须列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商业示范应用 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商业示范应用 模式 |
□配备驾驶人 □不配备驾驶人 |
商业示范应用 驾驶人 |
(须依次列出测试驾驶人姓名、身份证号、准驾车型) |
商业示范应用 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商业示范应用 路段或区域 |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商业示范应用 项目 |
(须依次列出) |
测绘资质 说明 |
(须列出自动驾驶测试路段测绘资质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专业类别) |
附件9
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数据传输要求
接口格式要求 |
|||||
序号 |
数据项名称 |
是否可空 |
序号 |
数据项名称 |
是否可空 |
1 |
数据采集时间 |
不可空 |
23 |
车辆油门踏板行程 |
不可空 |
2 |
车辆位置经度 |
不可空 |
24 |
车辆挡位 |
不可空 |
3 |
车辆位置纬度 |
不可空 |
25 |
方向盘转角 |
可空 |
4 |
车辆位置海拔 |
可空 |
26 |
加速度 |
不可空 |
5 |
车辆方位角 |
不可空 |
27 |
车辆转向灯 |
不可空 |
6 |
车辆俯仰角 |
不可空 |
28 |
车辆照明灯 |
不可空 |
7 |
车辆航向角 |
不可空 |
29 |
雨刮器 |
可空 |
8 |
车辆行驶速度 |
不可空 |
30 |
手刹 |
可空 |
9 |
车辆安全气囊状态 |
不可空 |
31 |
车辆喇叭 |
不可空 |
10 |
车辆定位状态 |
不可空 |
32 |
安全带 |
不可空 |
11 |
人机共驾状态 |
不可空 |
33 |
车门 |
不可空 |
12 |
动力电池状态 |
不可空 |
34 |
发动机转速 |
可空 |
13 |
车辆高压电状态 |
可空 |
35 |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
不可空 |
14 |
前方碰撞预警系统(FCW) |
不可空 |
36 |
车辆故障情况 |
不可空 |
15 |
车道偏离预警系统(LDW) |
不可空 |
37 |
实时拍摄的驾驶人操作状态特征图片 |
不可空 |
16 |
变道辅助系统(LCA) |
可空 |
38 |
实时拍摄的车辆前方交通状况特征图片 |
不可空 |
17 |
自适应巡航系统(ACC) |
可空 |
39 |
该时段拍摄的驾驶人操作状态特征视频 |
不可空 |
18 |
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 |
不可空 |
40 |
该时段拍摄的车辆前方交通状况特征视频 |
不可空 |
19 |
车道保持系统(LKA) |
不可空 |
41 |
数据/事件类型 |
不可空 |
20 |
车辆控制模式 |
不可空 |
42 |
车辆识别号 |
不可空 |
21 |
启动状态 |
不可空 |
43 |
校验位 |
可空 |
22 |
车辆刹车踏板行程 |
不可空 |
|||
数据传输要求 |
|||||
数据传输频率≥5Hz;记录数据的时间误差范围≤2s;数据传输延时:网络通畅情况下≤5s,网络不畅情况下应支持断点续传。 |
|||||
数据备份要求 |
|||||
支持终端本地备份或企业后台备份,备份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年。 |
|||||
为深入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公众合法权益。我局会同公安、交通、资规等部门联合起草了《南通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工作时限要求,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1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工信局信息化发展处。 联系方式:0513-85215706 邮 箱:277862725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