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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关于征求《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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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2026年03月26日 - 2026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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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省工信厅等四部门《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5〕5号),加强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统筹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位于化工园区之外,符合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经济效益突出的,经南通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管理工作。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不改变企业日常管理隶属关系,不改变各部门依据职责对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南通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工重点监测点申报材料的初审。
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具体实施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审核。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县级推荐。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掌握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发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定期更新符合《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情形的企业名单,牵头组织推荐工作。
第六条 认定材料。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组织推荐时,应当征求企业意见。同意被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应当配合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推荐表;
2.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承诺书;
3.属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应税销售收入或完税证明;
4.产品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者《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佐证资料;
5.符合《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共10项基本条件的佐证资料;
6.企业土地使用证、四至范围及矢量坐标(txt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7.企业未来三年拟增资扩产项目及发展规划;
8.其他需补充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县级初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推荐材料和企业现场进行初审,并明确初审意见。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初审同意推荐的,由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4月底集中受理推荐。
第八条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收到推荐材料后,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集中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各部门分别出具审核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后提出拟认定意见。
现场审核任务重的部门可采取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化工领域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补充开展,并以部门名义集中反馈。
第九条审核公示。拟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审定公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公布,并抄送江苏省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测点,规定的有效期期限届满或者自认定之日起已满三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时,企业经济指标不能满足要求但其他方面均满足要求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市相关部门会商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继续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
第十二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确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总量平衡方案报南通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调剂平衡。
第十三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因老旧生产装置更新改造安全布局、安全环境治理设施建设以及办公研发设施建设等需要,既有存量土地确实不能满足的,经企业申请、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并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企业新增加用地不得用于化工产品生产装置建设,在后续化工重点监测点重新认定时单独标注四至范围。以物理加工为主要生产方式的企业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后,不得建设含有化学反应工艺的生产项目。
第十四条各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化工重点监测点开展监测评估,并将年度评估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相关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工作需要,按不低于各县(市、区)重点监测点企业总数20%的比例组织抽查。监测评估和市级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企业,由各职能部门依法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第十五条 出现《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有关部门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取消认定,并依法处理。监测点资格失效前已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可依法依规继续实施;在通过重新认定前,未开工建设的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应暂停实施。开工建设时间,以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依规定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项目核准备案、安评、环评等手续的最后时间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的通知》(通政办规〔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推荐表
2.化工重点监测点申报承诺书
附件1
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推荐表
企业名称:
一、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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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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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占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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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范围 文字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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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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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 |
投产时间 |
是否有 化学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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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央企¨ 地方国企¨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民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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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位于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等环境敏感区域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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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三年经济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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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应税销售收入(万元) |
缴纳税收(万元) |
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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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产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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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产能规模(吨) |
上年产量(吨) |
单位产品能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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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不够,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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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简介及特色优势产品与本地产业链配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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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工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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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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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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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承诺书
南通市人民政府:
愿意被认定为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并作如下承诺:
1.本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相关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电子档资料与纸质资料一致,影印件与原件一致。本企业对提交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环保水平。
3.本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实施的建设项目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项目建设的程序、规定执行。
4.在市(区)规划布局调整,依法要求企业搬迁时,企业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企业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5〕5号),强化化工园区外企业管理安全风险管控,规范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6日至4月25日。联系电话:0513-85215673;电子邮箱:clc.gxj@nant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