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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加强船舶制造业承包(租)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征集时间:

    2024年05月10日 - 2024年05月17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加强船舶制造业承包(租)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深化安全风险辨识精准管控安全风险的通知》(通安委办〔2024〕15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船舶制造业承包(租)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承包商是指在我市船舶制造企业承揽业务的单位;承租商是指在我市船舶制造企业内租赁场地或设备设施但不从事船舶制造的单位。

一、严格承包(租)商准入管理

船舶制造属于高风险行业,承包商、承租商都必须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统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依规为全员投保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范事故(含小微事故)管理,发生事故时迅速启动有关预案开展救、治,及时按规定如实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妥处善后。

船舶制造企业应查验承包(租)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文件以及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应考察承包(租)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能力,择优合作;督促承租商及时变更营业执照(住所、经营范围),主动向属地行业部门报备报告,确保合法经营。船舶制造企业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商就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书面承诺,并监督落实。

严禁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禁止将船台、船坞、码头等设施设备或场所出租给非船舶制造企业从事船舶制造活动。

二、督促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履职

各船舶制造企业应参照《关于印发〈南通市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通工信规〔2023〕1号)督促、引导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一般每半年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书面报告一次履职践诺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船舶制造企业应对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履职践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其作为安全管理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在对船舶制造企业进行督导检查时,可针对承包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及其报告内容真实性进行穿透式抽查检查,综合运用警示、通报、约谈、纳入诚信体系、抄送保险机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安全生产事前刑事违法行为追究等措施,压实承包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团队建设

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以项目从业人员为基数,配足、配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安全总监或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承包商自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服从船舶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团队统一协调管理。

四、规范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船舶制造企业每年一季度应组织各承包商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定期报告,按要求完善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编制符合承包单位实际的风险辨识、管控清单,有针对性的提出管控措施,并按规定在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进行申报。

各承包商的风险辨识管控结果应当经所在船舶制造企业安委会审定同意,并切实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船舶制造企业涉及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按《安全生产法》落实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并统筹与此相关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并在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进行申报。

五、坚持落实工伤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要严格一般工伤事故的“四不放过”调查处理和分析。凡承包商发生工伤事故的,由所在船舶制造企业统筹纳入本单位统计,并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惩处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教育有关从业人员,并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书面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六、定期开展承包(租)商安全管理绩效评估

各船舶制造企业要定期评估承包(租)商动态安全管理绩效,一般至少半年评估一次。项目实施周期少于半年的,则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及时评估。安全管理绩效评估的结果,应作为评定合格相关方的重要依据。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落实及履职践诺情况,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项目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日常安全管理、规范作业、劳动纪律、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及各有关部门督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隐患问题整改情况,承包(租)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及其体系运行情况,工伤事故、事件发生率等情况。

船舶制造企业之间宜通过行业协会等平台,定期分享、公开各自承包(租)商安全管理绩效,推广承包(租)商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做法,共同吸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等反面案例有关教训。各船舶制造企业要在发包、出租协议中,具体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减少任务安排、暂停合作、终止合作等违约责任条款,按照双方约定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

各船舶制造企业要认真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迅速传达落实,严格督促各承包(租)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表:船舶制造业承包商安全管理绩效评估表(参考)

关于加强船舶制造业承包(租)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征求稿说明

征集时间: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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