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委各处室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命令、决定以及行政管理职权制定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等行政性文件。包括以经信委名义下发的文件以及经信委与其他部门共同颁发的文件等。
第四条 各处室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年初向产业政策处提出拟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并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五条 产业政策处负责汇总编制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并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报请市政府法制办立项。年中确需增加或调整的规范性文件项目,由产业政策处负责审核,报经委主要领导批准立项,并相应调整年初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立项批准后,相关职能处室应认真执行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负责起草工作,并根据时间进度要求如期完成。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理清楚、条文明确、用语准确、行文简洁,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上位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处室应当将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产业政策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产业政策处对草案无异议的,报法制分管主任复核。复核同意的,法制分管主任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主任签发。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应当及时在南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5日内,草拟处室将正式文件和起草说明,一式5份送产业政策处,由产业政策处在3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