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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工作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市工信局信息基础设施处 发布时间:2025-12-03 字体:[ ]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南通市无人驾驶装备产业发展较快,且市场潜在需求较大,亟需对相关主体行为进行规范,维护正常的社会运行秩序和安全。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江苏省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工作指引(试行)》(苏工信规〔2025〕4号)相关要求,结合南通实际情况,市工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南通市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政策制定过程

为更精准、高效出台《细则》,市工信局组织相关部门、装备研发制造企业、装备运营使用单位和保险企业等方面代表召开座谈会,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征集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政策文件进行评估论证,并综合社会各方意见后,最终形成了本细则。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优化修订。

三、政策主要内容

《细则》包含总则、示范应用条件、示范应用申请和评估、道路通行管理、示范应用管理和附则等6个章节共30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了细则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遵循原则。对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以下简称“示范应用”)和无人驾驶装备(以下简称“装备”)进行了定义;明确了示范应用市级推进工作机制与主要职责,以及专家组、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2.目的:为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江苏省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工作指引(试行)》(苏工信规〔2025〕4号),指导和规范我市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加快无人驾驶装备产业发展。

3.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和通州湾示范区等地及南通其他县(市、区)跨行政区或管辖区范围内的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管理。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通州区和海门区等地参照执行。

4.示范应用的遵循原则:创新引领、包容审慎、应用牵引、安全有序。

5.无人驾驶装备定义:指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最大设计时速不大于45公里/小时,仅行驶于地面的新型运载装备。

6.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定义:指利用无人驾驶装备在指定道路区域范围、时段内进行的以商业运营为目的的行驶活动。示范应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无人载货、无人配送、无人环卫、无人安防等应用场景商业化运营。

7.市级推进工作机制与主要职责:一是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六个市级部门联合组成南通市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市推进工作组”),负责全市范围内示范应用的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崇川区、通州湾等市辖区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示范应用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初审等工作。三是市推进工作组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协助组织开展示范应用评估以及相关工作。四是市大数据集团负责全市示范应用的信息化支撑工作。

(二)第二章示范应用条件,共5条。主要明确了示范应用主体和装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要求。此外,还明确了示范应用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接入、安全员配备及值守、示范应用道路等方面的要求。

1.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授权的分支机构,多个单位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责任划分的协议;

(2)具备无人驾驶装备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等相关业务能力,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经营所要求的资质;

(3)具备无人驾驶装备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无人驾驶装备运行记录,事件分析、重现,远程实时监控,异常预警,决策引导,安全接管;

(4)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护无人驾驶装备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据《数据安全法》等保证装备采集数据使用安全和规范;

(5)具有完善的商业示范应用运营方案;

(6)为无人驾驶装备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员,有健全的应急处置管理制度和安全员培训考核制度;

(7)对无人驾驶装备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8)具备风险应对机制,针对无人驾驶装备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保障无人驾驶装备安全有序使用;

(9)示范应用管理信息平台须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应权限和开放数据接口;

(10)示范应用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应用目的、区域路段、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

(11)具有承担示范应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

2.无人驾驶装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出厂合格证明;

(2)通过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全运行和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评;

(3)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装备即时从自动驾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4)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5公里/小时,能够实现在0-45公里/小时的速度区间内稳定行驶;

(5)外廓尺寸长度小于等于3.7米,宽度小于等于1.4米,高度小于等于2米;

(6)每台无人驾驶装备投保保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责任险;

(7)具备状态记录、存储、断点续传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装备的编码、控制模式、位置、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无人驾驶装备事故或故障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8)须以自动驾驶模式在同等路段条件下进行过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非高速公路和快速道路测试),并取得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能力评估报告。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未发生测试装备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9)配备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的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的警示装置,设置符合标准的夜间反光装置;

(10)装备外部360度视频监控。

3.安全员配备及值守

示范应用主体应配备安全员负责装备安全运行和示范应用顺利开展。装备上路通行期间,示范应用主体须安排安全员远程值守,安全员当班人数与处于运行状态的装备数配比不得低于1:5,且不少于2人。

安全员应符合的如下条件:

(1)取得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熟悉申请区域内有关道路情况;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驾、毒驾、犯罪记录;

(5)无癫痫、精神类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

(6)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申请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7)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了解无人驾驶装备的结构、驾驶理论、事故处理等知识;

(8)经申请主体培训合格,熟悉企业远程监控平台操作,熟练掌握无人驾驶装备操作规程、商业示范应用方案、应急处理预案,具备无人驾驶装备安全操控能力;

(9)具备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和远程协助控制无人驾驶装备的能力,能够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下载保存无人驾驶装备整车的车端数据和行驶记录仪视频。

此外,安全员实行AB角制度,每人每天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4.示范应用道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原则上避开高架道路、交通易堵路段、早晚交通高峰,以及其他不宜开展示范应用的道路和时间段。道路主管部门应在示范应用区域路段周边设置标识明确示范应用行驶时段、安全注意事项等。

(三)第三章示范应用申请、评估,共5条。主要规定了示范应用申请及评估的工作流程,示范应用主体需提供的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清单。

1.示范应用申请及评估的工作流程

(1)申请:示范应用由使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备性审核后报市推进工作组办公室。

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通州区和海门区等地跨辖区范围内的示范申请,由受理的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备性审核后报市推进工作组办公室。

(2)评估:市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根据申请组织开展示范应用评估,流程如下:

I.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共同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

II.示范应用申请通过评估后,市推进工作组向示范应用主体发放《南通市无人驾驶装备示范应用通知书》,并制作发放装备识别编码。

未通过评估的示范应用申请,退回示范应用主体补充完善材料或终止评估。

2.应用主体需提供的材料:

(1)南通市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2)南通市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示范应用方案,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示范应用主体、装备、安全员、管理信息平台有关合格性证明材料等。

(四)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共7条。对道路通行、无人驾驶装备总量控制等方面作了相关要求,以保障示范应用安全有序。此外,还明确了示范应用期间装备发生交通违法与事故的处理,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上报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1.道路通行管理。无人驾驶装备上道路行驶,原则上参照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无人驾驶装备借用机动车道通行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在非机动车道通行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此外,无人驾驶装备还应遵守下列通行要求:

(1)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应顺向靠右行驶;

(2)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因车道被占用无法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规定车道;

(4)在机动车道行驶的,应选择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

(5)两辆及以上无人驾驶装备不得并排行驶;

(6)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7)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管制措施的,应当按照指令,立即采取避让、暂停运行等处置措施。

2.无人驾驶装备总量控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流量具体情况对无人驾驶装备实施总量控制。

(五)第五章示范应用管理,共4条。主要明确了暂停和终止示范应用的情形,以及示范应用主体须及时修订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提交阶段性总结报告,定期参加培训等要求。

1.暂停示范应用的情形。装备在示范应用期间有未购买装备公众责任保险或公众责任保险超过有效期上道路行驶、一个示范应用项目发生3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2起承担同等以上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等九种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相应装备的应用活动,责令限期整改。示范应用主体完成整改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恢复应用活动。

2.终止示范应用的情形。装备示范应用期间有示范应用的主体、装备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级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开展示范应用的主体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六种情形之一的,由市推进工作组共同研究后终止示范应用活动,撤销示范应用通知书,并收回装备识别编码。

(六)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负责细则解释的部门和实施有效期。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四、联系方式

南通市工信局信息基础设施处,联系电话:0513-85215706。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南通市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